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宽展期指注册商标期满后的六个月时间,该期间设置的目的是给予未在期满前申请续展的商标权利人一个救济期间。该期间内,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有如下两种情形:
1.宽展期内,商标权利人提交了续展申请且被核准,则该商标继续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2.宽展期内,商标权利人未提交续展申请或是提交了续展申请未被核准,则该商标丧失商标专用权。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在注册商标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种情形下,宽展期内,该商标可以限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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