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某公司申请注册的381件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统驳回,原因是该公司的商标申请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恶意注册行为,因而商标局对该公司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法》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提升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打击力度,在商标注册审理中就对申请商标进行了“把关”,力争从“源头”上解决恶意注册行为。
一般而言,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需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呢?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 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商标资源有限,我们在进行商标申请时应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不囤积、不恶意注册,遵守市场秩序,共同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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