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因此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特征。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在实际案例中,出现过很多因申请商标不具备显著性而被驳回的情况。那么,商标的显著性是如何判定的,怎样的商标显著性会更,更容易获准注册呢?
以最为普遍的文字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这些商标名称可以划分为“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示意性商标”以及“描述性商标”等多个类别。每种类别的商标名称显著性的强弱不同,我们普遍认为的显著性强弱排列为: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示意性商标>描述性商标。
臆造性商标:指凭主观意想、杜撰的词语;由于该商标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显著性较高。
任意性商标:指虽然不是独创的,但因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因而同样能起到区别作用的商标。如“苹果”可以注册在手机上,但不能注册在水果上。
暗示性商标:由常用词构成,它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如自行车商标"野马"、饮料商标“健力宝”、在床垫上使用“晚安”商标。
描述性商标:直接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重量等特点进行描述的商标,这类商标显著性较弱一些。如“17.5°”注册在脐橙上,由于17.5°不仅是脐橙品质的直接表示,17.5°橙也被认作是糖酸比值为17.5°的这一类脐橙的通用名称,17.5°是对脐橙品质的描述,不能获得注册。
判定商标的显著性主要结合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与商品或服务产生关联等多个因素。一般而言,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密切,显著性反而越弱,对近似标识的排斥力也越弱;而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弱化,显著性反而越强,对近似商标的排斥力更强。
但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并不是绝对的,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比如上文所提到的一般都是指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而商标还可以通过长期使用,经过广告的强化宣传,从而获得显著性。比如我们所熟知的蒂芙尼蓝、红底鞋这类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让人一眼就能与商品联想到一起,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一定程度决定了商标能否顺利注册,而获得显著性则决定了商标的市场地位。如果商标一开始设计的十分有个性,但是注册成功之后,不注重商标的运用或商品本身存在问题,那么也无法发挥商标的价值。商标是与品牌相辅相成的无形资产,合理运用和保护商标,可以让品牌发展的更好,品牌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商标价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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