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花清瘟疗效遭质疑,以岭药业引发网友关注。据构卓企服了解,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2月申请一项“一种精油爆珠口罩”专利,该专利于2021年11月获得授权。
摘要显示,该精油爆珠口罩包括口罩本体、耳带、设于口罩本体顶缘的鼻夹条、爆珠附件,其中口罩本体上设有褶皱区,爆珠附件置于褶皱区朝向面部一侧的缝隙中,爆珠附件为封装于透气胶带中的精油爆珠,使用时先将精油爆珠按爆。爆珠中的精油能够抗菌抗病毒,去除口罩内的异味,从而增强口罩的防护功能,延长口罩的佩戴时间,减少废弃,更经济环保。
由上可知,以岭药业曾获批抗病毒爆珠口罩专利,那么,专利侵权的类型有哪些?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一)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通常有生产性侵权、经营性侵权和间接性侵权三种。
(二)生产性侵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二是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都称为生产性侵权。
(三)方法的使用,只要是为生产经营使用都构成侵权,自行设计制造一台他人专利产品然后为生产经营目的自用,这一制造行为及使用行为也构成生产性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性侵权,而只有制造行为的生产性侵权。
(四)经营性侵权实际是指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销售侵权应是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这种明知应当建立在直接明知而不能以应知道为前提。
(五)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而间接性侵权的成立,往往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间接性侵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且不具备通用性,这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2.是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而这些成套的生产配件是成套销售的,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的,应当视为间接性侵权,但如果所生产的是通用配件,别人购买以后,还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组合成产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构成间接性侵权。
3.是转让许可性间接侵权,由于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他人生产,甚至将某项专利许可给他人生产或使用。生产或使用者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转让技术或许可专利一方亦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以岭药业曾获批抗病毒爆珠口罩专利,专利侵权的类型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构卓企服的顾问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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