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作为恶意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白水畈”商标异议案上榜。
案件回顾
咸宁市咸安区高桥白水畈萝卜协会(异议人)针对武汉市沁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异议人)申请的第60596619号“白水畈”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申请大量与其经营行业无关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称,易误导公众。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景点、村镇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白水畈萝卜”已经作为湖北省当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品进行使用。被异议人虽然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来自于咸宁市咸安区高桥镇白水村,但是其并非当地种植户,其将当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合理性。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抢占公共资源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商标局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商标注册情形时,一般会综合考虑这几点:1、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3、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其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
在本案中,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18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一般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特别是被异议人注册的商标中包括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山川景点、村镇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经查,该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等,申请人未就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的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地名、景点名称等作为公共资源,不宜由一家企业大量注册为商标进行独占。这种大量提交地名和景点名称等公共资源作为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的意图,违背了公共资源保护的初衷,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恶意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
除了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形,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还明确指出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恶意商标注册的其他情形:
1、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6、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7、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8、其他可被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及相关适用情形的制定,为识别和处理恶意商标注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净化商标注册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也是对创新和诚信经营的鼓励。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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