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构卓查询到,2件“支付查”商标在复审中被驳回。
据悉,“支付查”商标由知付圈(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该公司一口气提交了7件“支付查”商标,涵盖了9类、16类、35类等多个类别。
其中,注册在第16类用于“期刊; 杂志(期刊); 新闻刊物; 日报; 报纸;”等商品的“支付查”商标,已于2019年11月14日注册成功。
本次复审被驳回的则是注册在第9类(用于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和45类(用于交友服务、在先社交网络服务、版权管理等)的2件“支付查”商标。
驳回理由显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支付查”用在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综上,上述2件“支付查”商标被驳回。
再看知付圈公司申请的其它几件“支付查”商标,除了第35类和38类还在等待实质审查之外,剩下的3件也处于驳回复审中,情况不容乐观。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法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也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正常运行的“枢纽”,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商标法》第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制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
比如,“苹果”注册在水果类别,是肯定无法被核准的,它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但是“苹果”注册在手机相关的类别,却具有显著性,可以被注册。类似的还有“小米”商标等。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既可以是自身就具备显著性,也可以是经过长时间使用慢慢具备了显著性。
简单来说,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结合实际使用综合来看。
在申请商标之前,对商标名称的显著性进行判断,并查询近似商标注册情况,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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