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怎么办”,这样一句普通的日常用语,也能注册成商标?
别说,还真有人敢这么干!
2018年12月5日,石头阳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这事怎么办”商标申请,指定使用于第42类的技术服务。
2019年4月16日,商标局下发驳回通知发文,“这事怎么办”商标不出意料地被驳回啦!这事怎么办?
申请人不死心,2019年5月提交商标驳回复审,希望能够获准注册。
申请人称,“这事怎么办”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这事怎么办”系日常口头用语,不易被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2020年4月,商标局裁定,“这事怎么办”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此外,构卓还了解到,申请人同一时间还在第41类申请了“这事怎么办”商标,不过该商标目前已处于无效状态。
《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很多申请人都曾因“缺乏显著性”遭遇商标驳回,比如“百见不如一闻”注册在第3类、“香水”、“不挂科”注册在第41类等等。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主要是起到让相关公众能够认为其应该或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请专业代理机构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做一个判断,降低商标驳回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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