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被公开,案件编号为(2021)京73星初881号,审判庭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争议商标为“四云奶盖贡茶”商标第41269036号,商品指定用途国际分类为(类29,类2901-2902;2904;2910-2911;2913)水果沙拉;豆沙等。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中的“奶套贡茶”可以理解为某种茶饮料或其制作方法,指定用于“奶茶(主要是牛奶)”以外的非茶饮料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料、商品的制作方法和其他特性产生误解。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审理结果是原告公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由上可知,贡茶奶盖相关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因为该商标带有欺骗性,那么,如何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1、含有欺骗性是指相关公众因标志而产生的判断与产品实际不符。企业为了更好的推广和宣传产品,常常将一些美好愿景寄托在商标上,这样反而容易夸大事实,引起误解。
2、相关公众是欺骗性的判断主体,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主观意愿上并无欺骗,只要标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就容易构成“带有欺骗性”的判定。
3、需要结合标志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判断,即使是同一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带有欺骗性的结论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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