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优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二审行政判决公开,案件编号(2021)京行终3224号。初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判决是最终决定。
判决书显示,争议商标为优舫关联公司优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2019年,北京人人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规定为由,请求宣定争议商标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批准用于有争议商标的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和第42类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有争议的商标不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的情况。被诉裁定存在错误,并予以更正。
一审判决结果,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作出新的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由上可知,优信诉争人人车商标,但是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决定撤销“人人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那么,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和期限是什么?
一、 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期限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恶意注册的情况下,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因此,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二、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商标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1、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优信诉争人人车商标终审胜诉,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和期限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构卓企服的顾问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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