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人在实施其专利的过程中,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将很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但有一点需要注意,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用尽”原则仅限于专利产品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方法不涉及该项原则。
法律保护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与方法,但是权利人并不能因此滥用权利,“权利用尽”原则正式对专利权适用范围的一个合理限制,应引起权利人的注意。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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